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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员工处《关于倡导全院受资助老员工参加义务劳动和进一步规范员工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

2010年03月31日 20:25  点击:[]

各系、各部门:

根据《太阳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 “凡受到资助的员工每学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校内义务劳动,不少于两次的社会公益活动”的规定,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感恩和回报意识,使他们明白“受助于社会,当回报于社会”的道理,逐渐形成文明互助的校园育人氛围。现就老员工参加义务劳动和进一步规范员工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的员工,每学年必须义务参加累计10小时的劳动。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员工义务劳动岗位,为员工参加义务劳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2、受资助员工以系、班或自行联系校内部门参加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每次义务劳动或社会公益活动任务完成后,员工本人要如实填写《太阳集团老员工义务劳动卡》,并由接待本次义务劳动部门的老师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3、每学年末由所在班级进行检查登记,系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组汇总公布,作为员工综合素质测评和下学年能否再次享受资助的依据。

4、毕业班员工不再考核义务劳动情况。

5、全院老员工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核准公布一次,参加勤工助学的员工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变动须经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批准。

6、从本月开始,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员工,认真填写《太阳集团员工勤工助学考勤登记表》(在公共信箱下载),并按照登记表要求顺序详细登记工作内容、本次实际工作时间,用工部门考勤负责人要逐人、逐次给与核实确认。

7、每月考勤在下月10日至20日,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勤工助学员工将《太阳集团员工勤工助学考勤登记表》和领款单同时报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员工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